《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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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男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子女的抚养权: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男方争取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的方式: 1、男方可以与女方就抚养权进行协商,若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男女协商不成的,男方可以提供自己具有抚养优势,女方不宜抚养的相关证据,争取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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