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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唯一住房产权的承担情形有哪些

2023-07-15 10: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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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15 回复

专业分析:

担保分两种情况:1、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对办证方式未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2、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还款。 4、对于担保人的唯一住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予以执行。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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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在担保期间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在担保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或者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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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提供担保;超过保证期的;未经保证人同意,擅自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的;主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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