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的,可以按照机动车百分七十,行人百分三十的责任来主张权利。 依照《交通安全法》76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当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了同等责任的情形。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同等责任的情形下,既然按规定应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那么这个减轻数额是多少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并因此授权于地方法院自主决定。一般而言,此时对于机动车的减轻比例在以下范围内进行,结论:当出现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赔偿比例在30%至40%之间,也即机动车方需承担60%--70%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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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的,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双方各承担 50%;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赔偿比例如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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