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遭到行政侵害后,有些案件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进行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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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害人是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但要符合下列情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不能定性为犯罪中止。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而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放弃自己已经实施既遂的犯罪行为,不能将其定性为犯罪中止,因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已经既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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