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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2023-02-28 15: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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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28 回复

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民诉意见》第二百五十二条: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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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关于,当事人在提取诉讼时应当满足什么条件下法院才会依法受理。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选要有明确的被告,而且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时是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前提下,法院会依法受理。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是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其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害关系可以解释为利益关系;案件需要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并且受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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