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与治疗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一般不予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创伤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法医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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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医疗费赔偿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误工减少的收入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如下: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如果是1级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乘20年;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如果是1级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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