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妆是女方的父母赠予女方的,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应予以分割。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是结婚时女方的父母给予女方的,应认定是女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是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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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 2、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嫁妆给付的时间。我们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女方父母给女方配置嫁妆,原则上视为对女方婚前的个人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予分割的。那么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女方父母给女方配置嫁妆,原则上如果不做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嫁妆视为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予,离婚时应该按照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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