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二、核定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在职人员(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2、离退休人员(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按京国调(90)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91)74、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退休费,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国发(1979)245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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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按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职工每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按半年总额计算。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加上其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用的20倍来计算。因病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加上其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基本退休费用的两倍来进计算。
在职职工死亡抚恤金主要是根据社保构成而进行发放,抚恤金包括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死亡会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则按照两种情况发放,非农户一人月补助是210元,农业户口是一人月补助17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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