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 遗产分割的方式 一、实物分割。 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二、变价分割。 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三、补偿分割。 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 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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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有数份不同形式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 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继承遗产,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继承遗产。
母亲去世分割财产应当按照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继父可以得到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母亲的一半,依法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约定外,分割遗产的,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给配偶,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应先分割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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