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诉讼状交到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庭受理接待的工作人员,不是这个案子的主审法官,主审这个案件的法官,由法院另行指定。立案庭只负责案件的立案,如果公民或者单位将诉讼材料交到立案庭后,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就会受理,出具受理文书,然后依照法院案件分配的程序,将案件分配给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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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工作的范围是: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等。
一、依法做好本院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和申诉、申请再审等案件的审查、立案、登记、送达、网上公告送达、排期、移送、督查工作。 二、接待、处理各类来信、来访,做好申诉人、上访人的思想疏导和息诉、服判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立案和信访工作。 四、按规定办理诉讼费、执行费用的收、交、减、缓、免等相关手续,并进行登记报批。 五、对来院的当事人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防止矛盾激化,充分发挥立案庭的窗口示范作用。 六、做好网上上传公告并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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