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李庆华、张青维、宋儒漫共谋设立电子商务公司,采取搭建电子现货交易平台、操控交易行情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同年4月7日,三人虚假出资成立重庆晨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后,通过网络招聘等方式组织、聘用被告人宋伟华、杨涛等数十人进入晨优公司参与诈骗。本案认定为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司财务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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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诈骗罪的判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三个不同档次: 1、行为人犯罪数额较大的,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诈骗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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