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个人帐户暂按照下列规定计入: (一)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计入; (二)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7%计入; (三)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5%计入; (四)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60元的按60元计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70元的按70元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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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保每月返在个人帐户返回比例如下: 1、35岁以下,每月到帐是按社保缴费基数的2%(个人支付部分); 2、35岁-45岁,每月到帐是按社保缴费基数的2%(个人支付部分)+单位划拨的1%; 3、45岁-退休,每月到帐是按社保缴费基数的2%(个人支付部分)+单位划拨的1.8%; 4、退休以后,每月到帐按广州市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4.1%。
个人账户以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资金。个人账户以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计入标准为: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划入比例为2.5%;36周岁(含3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划入比例为2.8%;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的划入比例为3.7%。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69周岁(含69周岁)以下的划入比例为5%;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划入比例为6%。一个统筹年度内划入个人账户资金额,低于500元者补足到500元;70周岁以上,低于600元者补足到600元;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低于800元者补足到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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