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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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后要交给原告的材料如下: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在起诉时所提交的诉讼证据接收清单。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应提交的基本资料 1、经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2、自诉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复印件1份; 3、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资料、居住证登记资料、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址证明等; 4、证明自诉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 5、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自诉人应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行政案件立案应提交的基本资料 1、经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 2、起诉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复印件1份; 3、被告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4、基本证据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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