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换发)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换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换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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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而在境外开立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二)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的,该类帐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 (三)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的。
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2.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4.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5.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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