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上户办理程序:(1)持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分局签发《准予入户证明》;(2)持《准予入户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户口登记部门每月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儿户口登记情况。 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后可在父母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所需材料:(1)国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2)父母及子女回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3)父母结婚证;(4)父母身份证明;(5)居民户口簿。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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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城乡申报户口的规定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必须携带的证件有: (1)婴儿母亲的户口卡(已婚但户口卡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加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准予入户章); (4)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5)提供婴儿父亲的籍贯。
农村小孩上户口需要的证件包括结婚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根据《户口登记条例》之规定,新生儿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带齐上述材料,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入户。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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