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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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下列条件即可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单位;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司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存在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的确定标准如下: 1、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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