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期限内,如果案件执行不了,法院会下发裁定中止执行通知。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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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1、如果认为属于冤案,可以提交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由法院审查是否属实。如果审查认为确属冤案,法院会裁定进入再审程序,案件可能会中止执行;如果不属于冤案,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冤案,法院就不会裁定再审,案件会继续执行。 2、再审是指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如果仅仅只是不服判决是不行的,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有错误才行,才能申请再审,从有可能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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