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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审查符合条件予以批准。具体条件有: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四、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五、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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