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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程度来判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来说,分为当事人一方过错,两方或两方以上有过错,以及各方都没过错3类情况。 (1)事故发生是因一方过错导致的,则该方承担全部责任。不过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现场、伪造证据等恶意行为的,则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那么该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各方都没有责任,损失自负。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一律自负,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主要依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负事故全部责任: (1)当事人逃逸,导致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现场证据的,导致无法查明事实的; (3)当事人主观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4)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 (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 (6)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事故现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 (7)因未避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8)因车辆装载物掉落或遗洒导致交通事故的; (9)机动车倒车时碰撞车后的行人或者车辆的; (10)机动车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1)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导致事故的; (12)非机动车逆行导致机动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的; (13)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超越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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