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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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