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较容易计算,但当行为人既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又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时,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理论和实践中就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既包括为自己虚开,也包括为他人虚开,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是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和为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之和。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告人开办的是皮包公司,不做任何生意,则造成的损失只计算给他人虚开的销项税款,而不计算给自己虚开的进项税款,因为他没有向国家交税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活动。如果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是为了抵扣自己实际经营的税款额,则进项税款亦应记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额;否则只计算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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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国《刑法》中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但介绍人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一般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范围内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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