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归纳如下: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的; 3、预备犯或中止犯; 4、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的; 5、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6、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 7、自首或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实践中,在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只有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才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又称amp;q ot;证据不足的不起诉amp;q ot;)刑事诉讼法140条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应注意的是: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的必要条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指以下情形: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且无法查证属实的; 2、构成犯罪的事实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 3、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 4、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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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减刑免刑免除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犯罪后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防卫过当;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等。
1、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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