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应当清晰明了,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说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答辩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答辩人以及被答辩人的基本信息;(二)明确的答辩请求;(三)被诉行政行为的名称、文号、内容、作出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时间以及送达情况;(四)主体资格以及依据;(五)执法程序以及依据;(六)认定的事实以及证据;(七)适用依据的名称以及条款;(八)其他有关的问题或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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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答辩时,不仅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还必须提供自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导致败诉的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阶段的注意事项如下:在被告出庭人员不合法的情形下,首先指出对方出庭人员不合法,表明对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将不予回应(视同缺席)的态度,然后,围绕自己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阐明原告方的主张。开庭前的注意事项: 1、检查庭审设施——录音、录像、显示屏是否全部开启并能正常工作。若发现庭审设备不能正常工作,一定要求及时修复设备,若不能及时修复设备则要求更换功能齐全并能正常工作的法庭开庭。否则,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中止审理并拒绝开庭; 2、查看法官、代理律师是否按规定着正装出庭。若法官未着法官袍出庭,可要求审判长休庭,候法官穿戴好法官袍后再行开庭。若律师未着法袍出庭,可要求审判长休庭,候律师穿戴好法袍后再行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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