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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八级伤残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直接财产损失。
根据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级,每一级别的规定是不同的。 如,一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2、颈部及胸部损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心肺联合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3、腹部损伤: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三肢缺失;二肢缺失,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二肢缺失,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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