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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就劳动关系而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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