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合同文本中都有,在通用条款中就有约定,然后在专用条款中可补充,一般如下:61.3.3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通用条款的约定,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为(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其他扣留方式:61.3.4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其它约定:发包人全部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并不意味着免除了承包人在主体结构等方面的保修责任。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后,最迟不超过3天内到发包人现场进行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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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可以约定达到期限后一次性返还,也可以约定到一定期为时段,分期返还。质量保证金一般是约定在工程款结算时扣留相应的比例与数额(按合同约定方式与数额。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建议约定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2年后七个工作日内返还。
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方以工程质量为保险标的,由保险公司对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建筑本体的损失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的保险。质量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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