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是直接的赔偿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或无法赔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便索赔无门。因为《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第2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当劳动者发生工伤遇到“无人管”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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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申报期间,如果劳动者处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来用人单位来支付工资。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此用人单位每月需要照常向其支付工资。
工人受伤期间,一般会耽误工作,申请工伤认定也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工伤没认定要求误工费是不行的,没有经过认定,就无法确定受伤工人是否属于工伤,也无从确定工人的误工时间。等鉴定结果下来后,单位会支付停职留薪期间的工资,原来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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