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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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砸烧抢一般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烧炭不属于放火罪。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烧炭没有危机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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