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违法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四)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