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违约,是指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后,与银行有债务关系,但未能履行,称之为贷款违约。 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构成贷款违约: 1.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本合同相关约定的受托支付; 2.借款人拖欠本金、利息、费用,或拖欠本授信对应信用保险的应缴保费; 3.借款人在履行与银行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4.借款人或担保人转移财产、逃废债务; 5.借款人违反所做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6.借款人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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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借款人构成违约的行为具体有:1.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2.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3.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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