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办理房产证怎么维权? 因为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按照合同规定,出卖人应按已付房价款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购房者可通过以下两种办法维权: 第一,可以先和开发商约谈,在签订承诺书并取得房产证后,向法院申请撤销承诺书效力,然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第二,可先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再由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有律师建议,因为每个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不同,开发商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同,因此不建议集体申诉。 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前述“规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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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下维权如下:购房人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行催告,经催告后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的,购房人取得合同解除权,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
购买期房之后开发商却延期交房的,购房者首先应当与开发商协商,给予一个合理期限,让开发商在此期限内交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可以向房屋管理机关反映;如果上述措施没有解决问题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要求解除合同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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