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的营养费,是指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损,在康复期间日常饮食不能满足需要时,受害人进行其他必要饮食营养而所必须支出的饮食费用。 一,营养费用的范围。 1,营养费用是日常饮食所不囊括的费用。 即当事人对营养费用的请求是排除一般饮食费用范围的请求,营养费效果的产生是受害人通过一般饮食所无法达到的。 2,营养费用为恢复身体健康所必须。 即受害人对营养费用的要求是为身体的健康恢复所必要的,或是具有紧迫性质,只有此种条件下受害人才可以对营养费用提出赔偿请求。 二,营养费用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条中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对于营养费用的确定额度可以参照两个方面来进行。即: 1,以身体受损程度为依据。 身体的受损程度可以依据医院的诊断证明,若是造成伤残的,可以依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等级证明来确定,受伤程度越高,所获得的营养费用也应该越高。 2,以医院开出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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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营养费标准为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它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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