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分受主义,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 2、调解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3、另案处理。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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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分割如下: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且婚后未对房屋进行扩建、添附以及征收差价补偿的,另一方无权获得拆迁安置房;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均有权获得拆迁安置房;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的,拆迁安置房的增值部分双方各占50%。
1、如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婚后夫妻共同建设,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屋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2、如被征收的房屋属于一方婚前建设、婚后拆迁,对于拆旧补新安置的房屋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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