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件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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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婚证不见了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补领:由当事人带齐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结婚证遗失了,具体补办方法如下:对于近两年登记结婚的夫妻,档案仍然存在于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人只需携带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然后在第一次领证处补办;登记结婚两年以上的夫妻,如果想补办结婚证,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找登记材料,复印后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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