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手续的办理通常包括离职审批和离职交接。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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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者么办理: 1、如果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话,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2、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经批准后,办理工作交接; 3、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等。
辞职办理离职手续: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辞职申请未予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离职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并向用工人单位人事部提供书面的有相关人员签字的移交清单,人事部凭移交清单及当月结算工资,办理正式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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