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⒈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⒉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⒊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⒋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十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⒌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下载;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应完全一致。 申请方法 填写申请书提交文件: ⒈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选择欲注册的商标类别(范围),每个商标每个类别一次性可申请十种产品(或服务)项目,超出十种,国家商标局将征收¥100元/产品(或服务)。 ⒉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申请的,还应交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⒊商标图样5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5张,黑白墨稿1张),如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申请人应提供JPG格式的电子文档。 ⒋企业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户执照复印件。 ⒌申请集体商标的,附送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①.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②.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③.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④.使用该商标的条件和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⑤.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⒍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②.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③.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④.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⑤.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初步审查与受理 商标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材料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初步审查(以称形式审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具备受理资格,从而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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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注册的商标申请删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且交纳一定的费用。
个人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署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6张;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初步审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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