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各种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超标准,乱收费。凡未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一切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予以取消,并立即停止执行。 该《通知》第五条规定: 在办理刑事和治安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严禁收取立案费、办案费;严禁吃、拿、卡、要,甚至敲诈勒索。 二、治安工作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是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这项工作的费用是由国家财产拨款来支持的,公安机关毫无疑问不能收取以治安费为名的费用.何况对方连发票都没开,肯定是乱收费或其中可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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