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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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分居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所以,原则上,在分居期间双方所获得取得的收入和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实践中,如果没有考虑到夫妻财产关系在分居期间的特殊性,这对分居期间夫妻的个人财产保护也非常不利; 所以,一般情况下,夫妻存在分居半年以上,没有任何联系,更没有共同经营和消费用,就没有事实婚姻,其个人所得的财产就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离婚,那么分居期间就仍然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及双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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