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己方有人寿保险的情况下,因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的,除了可以要求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车主及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以向己方的保险公司索赔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车主及驾驶员的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必要的营养费和适度精神损害赔偿。 若伤害程度构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若伤害程度为达到伤残鉴定标准构成伤残的可以无视该款) 以上的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合理的费用来决定的。对于主张某项赔偿金额的必须有相对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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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对方若被认定为全责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进行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中对方若被认定为全责,且有保险的,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以赔偿的,再由责任人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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