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债权是指银行根据放贷行为发生的,并依法享有的要求借款人或承当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如期还本付息的权力。 发生的原因 债款主体使用各种手法,悬空银行借款,逃废银行债款 一是使用租借、承揽、保管、重组等方法,如组成新企业时,承租原企业的悉数设备,把金融机构的借款本息挂账悬空,将企业的悉数设备和财物承揽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躲避银行债款。企业吞并重组时只吞并有用财物,不承当银行债款。二是使用改制方法,把本来的老企业化整为零,变成多个核算单位,分流企业财物,致使真实承当银行债款的老企业成为“空壳”。三是使用引入新出资者,将企业有用财物作为出资注入新组成公司,把银行债款和不良财物留在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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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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