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即双方是否建立或存在劳动关系,直接决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因而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前文已述,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为前提,而是以实际用工为要件,那么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的具体依据是什么呢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且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 认定劳动关系,要求同时具备上述情形,第一方面系要求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均为适格主体;第二、三方面可归结为劳动者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成为其内部成员并接受其管理,即用人单位存在用工行为,其反映了劳动关系的内容和实质,缺乏劳动要件根本无从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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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具体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主要有三方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符合规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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