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双方在离婚时,一方有家庭暴力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 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离婚的一方,必须出示对方具有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那么这种证据的取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家暴实施时,如果被侵害方报警,那么警方的出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2,被侵害方受到侵害后,到医院就医的,那么医院的病志和主治医生,可以作为证据。 3,当事人的邻居的证言证词。 4,任何了解情况的人。 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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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暴力离婚诉讼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取证: 一、证人证言。 二、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 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 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 第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 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九、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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