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合理营养是促进康复的物质基础。受害人的营养状况,直接关系到手术的成败和疾病的治疗。受害人的受伤害的情况的不同,其营养要求也不同。从医学的角度来说,临床的许多治疗措施也需要营养支持作为提高疗效的手段。例如,严重创伤、大面积烧伤、大手术、感染等情况下,分解代谢亢进,热能消耗和氮的丢失量显著增加;病人虚弱、疼痛、不适应,以及某些治疗措施或药物的副作用,使病人食欲不振,影响摄食;口腔创伤、消化道阻隔等不能正常进食,或进食反而加剧病情,或对术后伤口愈合不利等等。尤其是危重病人,往往不能依靠普通进食来解决营养问题。 对需要营养的受害人实施营养治疗,给予适当的营养支持,能显著地改善受害人的营养状况,有效地配合临床,提高手术的成功率和治愈率,减少死亡率,缩短住院时间,促进尽快康复。因此,在医学上来说,营养费的支出,根据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程度,对于受害人的治疗和康复有着不同程度的需要。是在治疗过程中一项必要的支出。而这一项支出,实际上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是一种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对此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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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养费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一、营养费: 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寻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知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必要以寻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增补而付出的费用。 二、受害人可以请求营养费的赔偿分为两种情况: 1、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 2、受害人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但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 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1)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 (2)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的,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四、常见的必要增长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样平常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体系功能停滞者,如胃肠部分或悉数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悉数切除; 4、其他缘故原由致消化吸取功能停滞者; 5、不能正常进食,必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晕厥; 6、较大面积烧伤者。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伤情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需要赔偿营养费的,营养费赔偿金额等于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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