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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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工伤五级六级享受下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贴,五、六级分别为18、16个月;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每月给予残疾津贴。残疾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单位补差。终止劳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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