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未登记彩礼如何返还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在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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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彩礼钱一般不可以要回来,但如果符合法定退还要件的可以准予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解除了婚约,则赠与解除的条件成立,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消失,彩礼返还赠与人,归赠与人所有。反之双方缔结了婚姻,则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同居未登记一般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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