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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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罪的处罚,刑法根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程度不同,规定了两档刑: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如下: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主体为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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