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市工伤职工鉴定为七级的,享有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按喀什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和就业补助金18个月。rr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r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r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r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r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1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r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新疆哈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个月。rr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rr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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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按11个月计发,六级按10个月计发,七级按9个月计发,八级按8个月计发,九级按7个月计发,十级按6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按27个月计发,六级按24个月计发,七级按21个月计发,八级按18个月计发,九级按15个月计发,十级按12个月计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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