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缴费标准如下: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交纳费用:实行全国统一标准。 1、家庭6座以下自用汽车:1,050元、年;6座(含)以上:1,100元、年 2、企业6座以下非营业汽车:1,000元、年;6-10座:1,190元、年;10-20座:1,300元、年;20座以上:1,580元、年 3、机关6座以下非营业汽车:950元、年 4、2吨以下非营业货车:1,2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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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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