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抢劫是行为犯,不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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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入户抢劫的认定是: 1、户的范围,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3、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认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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