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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琐儿童只有口供没证据是可以立案的,但是只有受害人或者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公安机关在被害人报案之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就可以立案了。
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侵害人有罪,侵害人又拒不承认的,那么猥亵儿童罪很难成立。未成年人被害人的陈述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但同时还要有相应的其它证据以证实,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方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否则,只有受害人或者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一、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或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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